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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农村有房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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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28 22: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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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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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是提升群众居住品质的基础。日前,省住建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既有农村房屋的安全管理、新建农村房屋的建设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明确,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的,须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是提升群众居住品质的基础。日前,省住建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既有农村房屋的安全管理、新建农村房屋的建设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明确,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的,须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025年完成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对既有农房,《意见》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改扩建管理,均作出了细化要求。

其中,隐患排查突出经营性、大跨度空间、礼堂、祠堂、宗教场所、活化利用历史(传统风貌)建筑、三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以及老旧石结构、预制板结构等重点农村房屋。在此基础上,通过业主自行解危予以奖补、“权益保全”先行拆除、旧村老宅文创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旧村整治、拆迁安置、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方式,分类系统推动农房安全隐患有效整治。根据《意见》要求,2025年要完成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任务和一般安全隐患房屋整治。

同时,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既有农房抗震加固、适老化改造、宜居化改造、民宿化改造和宜居示范房建设等,引领提升农房建设品质。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的,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农村住宅用于公共服务、人员密集活动、经营,农房改扩建加层等活动,应依法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根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开展设计和施工,方可投入使用。农村房屋装饰装修不得违法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不定期更新完善农房建筑立面图集

新建农房安全管理方面,《意见》从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根据《意见》,各地要加快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轻重缓急确定宅基地分配时序。加大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建新拆旧的协调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保障村民合理住房需求。

各地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及时组织乡村建设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管理人员实地核查,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乡村建设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为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意见》提出,各地主管部门要不定期更新完善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和户型多样的通用图集,引导村民开展农房建筑立面设计,同时将管控要求作为乡村规划许可附件,实施批后监管。

来源:石狮融媒、福建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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